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延革
据史书记载,我国的视导制度由来以久。但完整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清朝末年伴随着现代学制建立起来的,始于上世纪初(1906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视学官章程》,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教育视导的文件,共33条,对视学区域、视学资格、视学权限、视学职任、视学经费等内容作了规定,但教育督导活动真正开展的较少。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沿用了清末的视学制度。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了《视学规程》,之后又相继公布了《视学处务细则》、《视学留部办事规程》、《视学室办事细则》等,对中央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职能、任务、职权等作了规定和要求。1914年,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官制》,其中规定,教育部设视学十六人,主管学务视学事项,并设置视学处为视学的办事机关。1918年教育部公布省视学章程,确立省视学制度。1931年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督学规程》和省市督学规程,规定了督学视察及指导事项、督学的权利等内容。同年公布教育部督学办事细则。1941年6月,教育部公布了视导规程及视导室办事细则,改督学室为视学室。1943年1月,教育部视导室又恢复督学室,并取消视察员名义,统称督学。
在革命老区,中央教育人民委员会1934年3月修正的《教育行政纲要》规定,设置巡视委员会,计划并领导巡视工作,省教育部,县教育部,市教育科均设巡视员。抗战时期,根据地边区政府设立督学室。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设立视导司,各省教育厅设视导员,195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导的通知》,强调教育视导工作是教育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所学校实行淀办国家监督和指导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被忽视,消弱,教育督导业务被其他业务部门所代替。“文革”期间,视导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十年动乱”以后,恢复教育巡视工作。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批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个人专门下去跑。要向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的准,问题解决的快。”这实际上是提出了恢复教育督导机构和建立督导制度的构想。此时教育视导制设开始恢复。1983年7月,教育部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1984年8月教育部成立视导室,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了(86)69号文件,规定“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1986年9月,原国家教委设立督导司。1987年3月,原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督导工作的范围内容任务督导机构的设置以及督学人员的条件,培训和选拨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9月,原国家教委,人事部又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推动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的进秸。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教育督导的任务,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及督学的条件,督学的职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5月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
我校于2002年设立了教学督导机构,教学督导是教学过程管理监控体系的重要一环,对确保教学政策、法规、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并及时总结推广教学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等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科学构建我院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督导体系,并进行有效的组织运行,是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实施学
质量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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