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精神,明确教师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的基本任务和崇高职责,切实加强我院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教师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担负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和光荣职责。
第二条 教书育人是每位教师的基本任务,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思想行为对学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要充分利用在教学过程中所处的主导地位以及与学生接触机会多的有利条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教育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教师应当自觉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要敬业爱生,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以严谨治学态度和奉献精神感染和教育学生,以高尚的师德行为和魅力,言传身教,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志存高远、胸怀宽广,实现人生应有的价值追求,塑造自身完美的人格。
第四条 教师要寓思想、政治、品德教育于教学全过程,通过教学各个环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四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爱国主义和党的优良传统自然地渗透到教学中。
第五条 教师要在努力挖掘本学科知识体系中蕴含的思想教育素材,在教学总体规划和教案中,做出精心安排,并在教学过程中加以体现和实施。
第六条 教师要结合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自觉地、恰当地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观察、分析现实问题,了解各项建设事业取得的成就,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强化民族自尊心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教师要了解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每位任课教师都要熟悉关于大学生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担任学生班主任的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包括学生出勤、作业、遵纪守法、爱护公物、行为举止等方面内容的工作记录,了解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及主要优缺点,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等,以便有的放矢地及时给予帮助和教育。教师对学生一切违纪和不文明行为有责任给予制止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教师有建议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教师要爱护学生,做到以诚相待。要与学生交朋友,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尤其要关心那些经济困难学生,心理有障碍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教育,使他们增强信心,争取进步。
第九条 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治学态度、教学质量、遵纪守法、仪表修养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已,以身作则。
第十条 教师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教学工作,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不断改革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 学院加强对教书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教学检查,全面检查教师教书育人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工作水平。在教师评优、职称评聘工作中,教书育人应作为评选的必备条件。
教务处2006年5月 |